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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4-07-20 浏览:666 次   刷新 | ▲置顶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深圳路、和平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三)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2)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如下:

    ①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不禁行。

    ②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③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④除上述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4)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2.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车辆高度不超过3m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四)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m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m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本通告所称皮卡车为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十、对违反本通告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https://www.zibo.gov.cn/gongkai/site_srmzfbgs/channel_gongshigonggao/doc_6698db105fd8f7e3b8715e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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