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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2025年度第一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公告
时间:2025-04-01 浏览:116 次   刷新 | ▲置顶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安置原则
    (一)安置对象范围
    1.此次新开发的8个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等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此次新开发的41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二)安置原则
    1.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需兜底帮扶安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现有70周岁以上在岗人员采取劳务协议到期后自然退出、引导主动退出等方式自然消化。
    2.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4.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5.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6.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在报名城乡公益性岗位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报名条件:
    1.因年龄、人员类别等原因不在安置对象范围内的;
    2.通过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实现单位就业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等;
    3.通过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
    4.实现自主创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各类用人单位的股东、董事、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8.已有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工作经历的;
    9.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且享受补贴期限已满的;
    10.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党籍的,或被开除公职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2.体力、智力等身体条件无法满足上岗最基本要求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02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技能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报名城乡公益性岗位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2025年度报名条件:
    1.因年龄、人员类别等原因不在安置对象范围内的;
    2.通过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实现单位就业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等;
    3.通过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
    4.实现自主创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各类用人单位的股东、董事、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8.已有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工作经历的;
    9.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且享受补贴期限已满的;
    10.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党籍的,或被开除公职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2.体力、智力等身体条件无法满足上岗最基本要求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03
    招聘岗位和人数
    2025年第一批共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49个,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8个,均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41个,其中四宝山街道办事处2个、宝山管理中心6个、中埠镇6个、高端装备中心27个。
    此次新开发的8个城镇公益性岗位设在淄博高铁北站“就在淄博”人社服务之家,工作职责为提供人社政策咨询、宣传推荐就业岗位和“青才优享”小程序、安全检查、检票服务等,工作时长为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具体城乡公益性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职责和内容、任职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详见《淄博高新区2025年度第一批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汇总表》(附件1)。
    04
    招聘程序
    (一)报名申请
    1.报名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4月13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2.报名地点及咨询方式:报名人员向应聘岗位所在的村(社区)提交报名材料。
    (1)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533-2341799(节假日休息),联系人:孙老师;
    (2)宝山管理中心宝山片区咨询电话:0533-3987039(节假日休息),联系人:王老师;
    (3)宝山管理中心卫固片区咨询电话:0533-3780135(节假日休息),联系人:彭老师;
    (4)中埠镇咨询电话:0533-3081376(节假日休息),联系人:史老师;
    (5)高端装备中心咨询电话:0533-2671768(节假日休息),联系人:韦老师、周老师。
    3.报名方式:原则上由本人携带报名材料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重复报名的以最后报名岗位为准。
    4.报名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户口簿(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页)、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淄博高新区2025年度第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表》一份(附件2)或《淄博高新区2025年度第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表》或一份(附件3),并附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3)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页)、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双方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除此以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报名审核
    村(社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各园区、镇办进行复审。(4月14日前完成)
    (三)民主评议
    根据岗位申请报名情况,村(社区)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人员。(4月16日前完成)
    (四)公开公示
    各园区、镇办审核比对拟安置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拟安置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各园区、镇办确定拟安置人员名单报送社会发展保障局。(4月19日前完成)
    (五)区级审批
    各园区、镇办将《淄博高新区2025年度第一批城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明细表》(附件4)按时上报,社会发展保障局对各园区、镇办城乡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批或备案。(4月21日前完成)
    (六)签订协议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城乡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协助各园区、镇办及时将岗位和人员等信息录入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4月24日前完成)
    (七)岗前培训
    协议签订后应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各园区、镇办结合实际确定。各园区、镇办可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也可自行组织,培训时长不少于15个课时。(4月28日前完成)
    (八)安排上岗
    培训后各园区、镇办组织人员上岗,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4月底正式上岗工作)
    05
    薪资待遇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淄博高新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应发2200元(含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同时,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政府进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月发放到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淄博高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岗位补贴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到在岗人员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此外,淄博高新区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经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批准,可以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但必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规定,超出补贴期限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06
    退出管理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社会保障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各园区(镇办)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园区(镇办)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号)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2.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园区(镇办)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3.接续帮扶。完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序退出机制,稳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接续帮扶工作,对于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各项政策服务,鼓励引导城乡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市场化就业,确保进退衔接平稳有序。
    07
    其他事项
    (一)严格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和上岗在岗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资格条件不符合者,即取消应聘上岗或在岗工作资格,由其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其他
    1.招聘相关信息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网站发布的最新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测评及聘用的,责任自负。
    2.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3.各园区、镇办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开展工作,倒排工期,压茬进行,确保49名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于4月底实现全员上岗。
    08
    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淄博高新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如遇政策调整变动,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电话:0533-358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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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1 已有 116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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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招聘
信息作者: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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