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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看: 240次  时间:2024-08-12  分类 : 新闻资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的类型、规模、保护级别及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现将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公众公布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33155平方米,保护范围以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见附件,不动产单元代码∶370305003203GB00030W00000000,所在图幅号∶4074.25-528.75)红线基准线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其中,东侧向外延伸0米(J8-J9、J10-J11连线)为界,南侧向外延伸10.5米(J11-J12、J12-J13、J13-J14连线)为界,西侧向外延伸0米(J2-J3、J14-J15连线)、7.04米(J1-J16连线)、59.45米(J4-J5连线)、84.91米(J6-J7连线)为界,北侧向外延伸0米(J1-J2、J7-J8、J9-J10连线)、4.1米(J5-J6连线)、7.65米(J3-J4连线)、100.35米(J15-J16连线)。
二、保护内容
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革命烈士纪念塔、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英烈园、英雄群雕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管理措施
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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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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